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榮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采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