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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 告 趙婉如訴訟代理人 蔡世璿被 告 劉凌中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劉煒達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秘密等犯罪嫌疑,現正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