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 告 趙婉如訴訟代理人 蔡世璿被 告 劉凌中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劉煒達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妨害秘密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妨害秘密等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