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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原 告 游嘉亨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

東三開發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本票付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1月2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