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佳暉

黃茄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瀚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2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