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頴駿被 上訴人 詹淓盛
張阿富陳德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