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 告 王芯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被 告 蔡雅妮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自民國100年1月14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並於111年12月7日離婚。被告於111年間透過IG社群軟體以「ashley60820」之帳號(下稱系爭帳號)主動向原告表示甲○○與不明女子有婚外情之情事,又於系爭帳號刊登甲○○與不明女子牽手、摟抱、按摩腳底及共枕一室之照片並加註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另多次向原告傳送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下稱系爭騷擾行為),藉此騷擾原告,造成原告身心受到影響進而導致原告與甲○○離婚。另系爭騷擾行為亦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於112年2月15日以書面告誡,被告上開所為,致原告精神上痛苦,造成心理負面影響,侵害原告之心理健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書面告誡,惟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明定有嫌疑即可核發書面告誡,難以據此認定被告確實有構成跟蹤騷擾之行徑。又系爭帳號為非公開帳號,需加為好友始得觀看貼文,原告可以透過解除好友或是封鎖系爭帳號即可遮蔽,原告自發性搜尋系爭帳號、觀看貼文,難認被告有實行騷擾行為。縱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然系爭帳號之粉絲數僅2人,即代表系爭帳號發布之貼文僅2人所得見聞,難認原告之名譽權受到影響。再者,系爭帳號係為規勸原告約制甲○○,期間互有不滿言詞,既係原告主動提問,且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規範之行為不符,難認被告有何騷擾原告之行為,另原告請求慰撫金51萬元亦過高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一、二所示之貼文及訊息
為證(本院卷第21至65頁),被告已於本院112訴字第243號案件(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中坦認系爭帳號為其使用,且系爭帳號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為其傳送給原告之對話(112訴字第243號卷第285頁)。又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傳送時間之順序,係被告於111年1月26日先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訊息予原告,原告方撥打電話及回傳訊息,足認被告有意將原告前配偶婚外情之事傳達給原告知悉、閱覽,被告辯稱係原告自發性觀看,非被告之騷擾行為所致云云,顯不足採,另觀之系爭帳戶之貼文,多為原告前配偶疑似外遇之照片,並於照片下加註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兩造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均充斥對原告嘲諷謾罵之語,原告於閱聞之際,必有受辱之感,及讓原告遭受重大打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造成心理負面影響,侵害原告之心理健康,實已嚴重損及原告之人格尊嚴,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其人格權,核屬有據。另是否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騷擾行為本不同,被告抗辯系爭騷擾行為不符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規定,顯係誤解,委不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如前述對原告所為之騷擾行為,致原告精神上痛苦,造成心理負面影響,侵害原告之心理健康,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並無糾紛,僅因被告與原告前配偶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之份際,被告竟以上開方式干擾原告生活,原告所遭受心理痛苦程度、兩造之經濟狀況及110、111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經濟狀況(證物袋)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51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12年5月4日起(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院卷10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附表一:
編號 日期 照片註解內容 1 111年1月27日 一年前你決定要一起來看演唱會,一年後實現了 2 111年1月28日 執子之手,信守承諾 3 111年2月6日 過年時,一起許下一直在一起的心願就快要實現 4 111年3月15日 看來你還是管不住你老公 5 111年4月17日 很愛躺在我腳上的先生 6 111年5月6日 懷念你去年帶我跟你美國朋友一起去吃的居酒屋!聖誕節前夕的大餐,很特別的店家,九宮格杯子,我們三個人各選一個,我的杯底金魚根本也是你幫我選的…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 1 111年1月26日 你先生這幾年來在外面有一些親密的女性友人,不清楚妳知不知道,可能妳不介意他三妻四妾,但希望妳管好他,我們看不慣他這樣的偽善 2 111年1月31日 妳不用一直找我談,我並不是那三妻四妾裡的人,沒什麼需要跟妳談的 你老公花名在外,妳們那些朋友也都知道,不但掩護不讓妳知,也幫著騙他追求的女生以為他是單身,發生那麼多個,還說妳不知道才真讓人意外。 原因難道是妳們早已經不是夫妻關係? 3 111年1月31日 照片當然是從被害者那裡拿到的50萬酒店妹的鬼話妳也相信,難怪他能到處三妻四妾妳都沒感覺? 出差帶小女友出去,也不過是大家都看到的事 還沒回答前面問,他到底是不是單身? 4 111年1月31日 所以他的身份真的是單身的話,妳也不過是三妻四妾之一囉! 他就沒有騙色的問題,受害者也不必有罪惡感,跟妳也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5 111年1月31日 如果妳放任妳老公用單身的身份欺騙女生的感情,那妳就是幫兇,也沒有資格講別人 6 111年1月31日 既然妳已經不是他太太身份,那也就真如他說的,妳只是為了他的錢可以享受,才留著太太的名號 在他的說詞下,妳就是得了怪病要一直吃藥,既不能跟他作愛,也不過問他在外面亂搞的米蟲。 當然,這都是他被揭穿有太太之後才說的,在此之前就是用單身的身份騙女生上床,有難下手的還用公司股東權利交換,這妳就應該知道是誰吧! 7 111年2月10日 所以妳是用過都叫好,只有遇到妳老公就失能的狀況 妳可能是正宮,只是男生身分證配偶欄沒有妳而已,當然也可能是偽造文書 既然妳繼續放任妳老公在外面欺騙,不在意外面受騙的女生 那就讓劇情改一下吧!妳繼續守著妳的正宮,外面的女生努力得到他的財。 8 111年2月10日 共事一夫的概念,算是皆大歡喜的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