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馮芮芩 住○○市○○區○○路○段○○○巷0 弄0號
馮芮茵馮文彬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馮秋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被 告 張恬欣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母親,詎被告違反民法第1084條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義務,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日期對原告為「侵害行為」欄之行為,致原告身心痛苦萬分,乙○○、甲○○因而罹患憂鬱症,丙○○則有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情緒、體化症,是被告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3人受有身體、健康權之侵害,受有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各2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乙○○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丙○○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甲○○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過往曾多次參與原告3人學校之活動,並負擔家庭共同之開銷,對原告3人照顧有加,並未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日期對原告為「侵害行為」欄之行為。嗣被告因遭受訴外人即原告之父丁○○長期精神暴力,欲與丁○○離婚,於109年8月23日即離家未與原告同住,原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日期均為111年度,距被告離家之時間已長達1年,實難認原告之精神疾病與被告有關。又原告於111年8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其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1084條第2項未盡其保護及教養之義務,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長達8年,致原告身體、健康權受侵害。惟查,民法第1084條第2項係規定因父母子女身分關係所生之親權之權利義務內容,非屬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或禁止侵害他人私人權益為規範意旨之規定,尚難認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之保護他人法律,是縱認原告主張之如附表侵權行為欄所示事實為真,且已違反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仍難認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再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見司調卷第47頁、第57頁、第59-61頁)係於111年8月10日、同年月12日開立,且乙○○、甲○○均係於111年2月26日初診、同年3月4日複診,丙○○係於111年4月1日、同年4月23日、同年8月12日就診,距原告主張最後一次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均已逾18個月以上,乙○○、甲○○診斷書(見司調卷第47頁、第59頁)僅記載診斷為「憂鬱症」,未記載致病原因,惟精神疾病之成因眾多,上開診斷書尚無從證明係因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被告之侵權行為所致,又丙○○、甲○○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見司調字卷第57頁、第61頁)固記載「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情緒體化症。個案因家庭因素出現憂慮、憂鬱、注意力不集中、記憶障礙」、「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個案因家庭因素出現憂慮與憂鬱情緒、影響生活」等語,惟被告於109年8月23日離家後,被告與丁○○即有保護令事件及多起訴訟繫屬,原告並因此多次到庭,一般人面對司法案件時,均難免有壓力及恐懼,況原告係面臨父母間之訴訟案件,須當庭陳述父母及自身之相處情況,原告勢必遭受相當之情緒壓力,是依原告舉證,尚不足認原告受有之憂鬱症、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情緒體化症、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已違反民法第10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
,致原告受有損害,尚不足採,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均屬無據。
㈢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13條、第76條、第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8條亦有明定。準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因不能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故縱未成年人已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然因其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法定代理人實際得知未成年人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方足以保護未成年人之權益。
㈣原告雖於起訴時主張被告所為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惟於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時已不再主張,況縱認原告仍主張被告所為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然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相因果關係,且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8、附表三所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其請求亦屬無據。至原告請求函詢臺中市安和國中、斗六高中調取原告之輔導紀錄,及傳訊證人丁○○為證明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均無礙於本院前開認定,無傳訊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附表一:被告對原告乙○○之侵權行為編號 日期 侵害行為 1 99年6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乙○○面前砸炒菜鍋,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2 101年10、11月某日 被告工作返家後心情不佳,以徒手及持竹條打原告乙○○,致原告乙○○大腿、小腿瘀青,並導致無法融入同學。 3 102年7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乙○○面前把椅子砸壞,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4 103年8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父親丁○○之工廠砸東西,原告乙○○在場,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5 104年11、12月某日 被告對原告乙○○情緒勒索,要原告乙○○接受學校輔導時,不能讓媽媽背上記錄,否則不會放過原告乙○○,原告乙○○連去上課都深感壓力卻不能說,致有自殺行為。 6 104年12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乙○○面前丟菜刀、對原告乙○○稱「我先殺了妳之後再自殺!」,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7 105年9月某日 被告要求原告乙○○向父親丁○○說謊稱被告沒有出過國讓被告得以出國,被告並稱如果不幫忙說謊就是不愛媽媽,如果爸媽離婚就是原告乙○○的原因,造成原告乙○○重大心理負擔。 8 106年12月底某日 被告對原告乙○○稱原告乙○○沒有念餐飲科,而就讀電子科是偏向爸爸丁○○,不愛媽媽;且被告與爸爸吵架時又把問題丟給原告乙○○,要原告與父親討論,被告以此情緒勒索之方式加諸重大壓力予原告乙○○。 9 106年12月某日 原告乙○○因長期承受被告之情緒勒索、精神暴力等,致心理不堪負荷,進而割腕自殺未遂。 10 108年5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三人面前,以徒手或以腳踹之方式攻擊原告之父親丁○○,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1 109年1月農曆春節期間 被告在原告三人面前摔烘焙器具,全家不能安寧,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2 109年2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三人面前以醬油罐打自己,打到全身碎玻璃,全家幫忙處理玻璃,被告倒在地上 ,又把沙子用到眼睛,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3 109年3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乙○○面前,抓傷自己、咬傷原告之父親丁○○,並揚言要咬舌自盡,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4 109年7月間某日 被告在原告乙○○面前傷害自己,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5 109年1月至8月23日 被告每周約一次在原告乙○○面前,以傷害自己的方式,自己打自己巴掌、在地板上打滾 、摔手機、摔麵糰、摔已經做好的麵包或蛋糕等行為,威脅原告乙○○妥協(被告稱死了就沒有這些問題),並一直暗示也過世之外公要來接被告,致原告乙○○心生畏怖。 16 109年8月某日 被告對原告乙○○稱被告在其原生家庭被外婆家暴或情緒勒索,故原告乙○○應該要承擔被告的情緒勒索;並稱原告乙○○不應該存在,被告就不需要結婚等語,造成原告乙○○巨大壓力。 17 109年8月20日 原告乙○○要登記學校,被告竟對原告乙○○稱「妳還想讀大學嗎?」,意旨原告乙○○沒有資格念大學。附表二:被告對原告丙○○之侵權行為編號 日期 侵害行為 1 99年6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丙○○面前砸炒菜鍋,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2 102年7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丙○○面前砸椅子,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3 104年5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丙○○面前砸椅子,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4 104年12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丙○○面前丢菜刀,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5 107年4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丙○○面前丟擲玻璃杯,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6 109年2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三人面前以醬油罐打自己,打到全身碎玻璃,全家幫忙處理玻璃,被告倒在地上 ,又把沙子用到眼睛,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7 109年7月間某日 被告對原告丙○○稱後悔生第二個像爸爸一樣的。 8 109年7月某日 因為社工翌日來訪,被告在原告丙○○面前,故意自己撕嘴唇製造傷口,致原告丙○○心生畏怖。 9 109年8月20日 被告對原告丙○○表示「生都不該生妳,去死吧!」,致原告丙○○心生畏怖。附表三:被告對原告甲○○之侵權行為編號 日期 侵害行為 1 99年間某日 被告在原告甲○○面前砸炒菜鍋,致原告甲○○心生畏怖。 2 107年11月某日 被告做蛋糕時,在全家面前把整籃的奶酪玻璃瓶摔到地上,原告甲○○目睹過程,致原告甲○○心生畏怖。 3 109年2月某日 被告在原告三人面前以醬油罐打自己,打到全身碎玻璃,全家幫忙處理玻璃,被告倒在地上,又把沙子用到眼睛,致原告甲○○心生畏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