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 告 簡偉峻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被 告 馮氏娥
杜志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被 告 阮氏暖(NGUYEN THI AM)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被 告 林尚夆
李宗鴻
謝政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馮氏娥、杜志強、阮氏暖、林尚夆及謝政倫涉有恐嚇取財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38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前揭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終結,有判決書附卷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