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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 告 葉士秦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美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詳,請求本院代為函調北院錦民星91司字字第67號卷,以俾利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依聲請函調上開卷宗,並依職權函調本件抵押權設定相關卷宗,惟均回覆因逾保存期限而業已銷毀,無法調得。是本件仍無法特定被告法定代理人,依上開法規即有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法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