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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抗 告 人 蔣英華(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

蔣英敏(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

蔣英芬(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鶯馨間履行報告義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義務等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