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 告 薛國仲被 告 鍾汭庭
林志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鍾汭庭應偕同辦理「鑫全國休閒釣蝦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原告,而鑫全國休閒釣蝦場為被告鍾汭庭獨資,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萬元,2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