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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 訴 人 賴麗如被 上訴人 謝國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租及稅籍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5880元確定(見本院卷二第43、45頁),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172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上訴人起訴請求 本院判決 訴訟標的價額 上訴利益 1 核定被告所有系爭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一即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下稱龍井地政)收件日期112年10月13日龍土測字117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部分(面積152.85平方公尺),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每月租金為2萬3120元。 核定被告所有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B、C部分(面積合計152.85平方公尺),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每月租金如附表「每月租金額」欄編號1至3(共計3730元)所示。 129萬2483元【計算式:2萬3120元×(55月+28/31日)=129萬2483元】 128萬8753元【計算式:129萬2483元-3730元=128萬8753元】 2 核定被告所有系爭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占有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一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4.10平方公尺),自109年6月11日起至法定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每月租金為3645元。 核定被告所有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4.10平方公尺),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法定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每月租金如附表「每月租金額」欄編號4至8所示。 43萬7400元【計算式:3645元×12個月×10年=43萬7400元】 43萬4520元【計算式:(3645元-24元)×12個月×10年=43萬4520元】 3 被告應給付原告146萬4856元,及自民事準備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1日起至前項法定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45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9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前項法定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4元。 不併算 不併算 4 被告應給付原告5997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民事追加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997元 0元 173萬5880元 172萬3273元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