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 訴 人 賴麗如被 上訴人 謝國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租及稅籍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1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