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榮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瑞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第二審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