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 告 黃舜強
黃維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義
梁宵良律師被 告 張敦竣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琮閔被 告 鍾埔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