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6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法定代理人 張滄沂被 上訴 人 何世琦
魏益川林瑞興陳清純沈明德黃寬李珮揉何水金林子晴葉木生林榮淇林文龍黃秀玲林進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