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錦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慶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金鏞
林知世受 告 知訴 訟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