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02號原 告 陳柏村送達代收人 蔡富強被 告 陳淑慧
陳淑儀
陳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5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訴請被告3人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上開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一:
編號 名目 地號/建號/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79平方公尺) 64/50000 陳淑娟 64/50000 陳淑儀 64/50000 陳淑慧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層次面積:116.63平方公尺,陽台:9.47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70/10000,面積:10159平方公尺) 1/5 陳淑娟 1/5 陳淑儀 1/5 陳淑慧附表二⒈土地部分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000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
479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2165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50000×3=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⒉建物部分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368460元(計算式:臺中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所示總現值614100元×權利範圍1/5×3=368460元)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368460=0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