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3號上 訴 人 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雲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9,798元(計算式:1,230,212元+2,349,586元=3,579,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