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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騰睿(原名莊祐誠)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4,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6,7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