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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15號原 告 楊欽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等,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案由:債權無效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