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8號上 訴 人 潘雪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英昌等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後5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