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泳舟
張王照裡陳永松
陳沛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暨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萬3,11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583至58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