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4號上 訴 人 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陳○○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8,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