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原 告 Carrillo Sebastien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被 告 翁靜彤訴訟代理人 魏上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