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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上 訴 人 陳憬耀被 上 訴人 姜霈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0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