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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何明紘

何採秋何忠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易因112年度訴字第28號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88,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