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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32號

參 加 人 莊榮兆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曾炳坤與被告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曾炳坤與被告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32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