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32號
參 加 人 莊榮兆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曾炳坤與被告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曾炳坤與被告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32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