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炳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意岺
張君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1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