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文川(即劉信吉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