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83號原 告 賴偉生
賴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被 告 林麗貞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收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依原告起訴之事實,尚有如附表所列事項待原告釋明,並待被告表示意見,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就附表所列事項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附表:
1.原告起訴主張民國95年間委由被告就近管理父母所遺財產,代收系爭進化路400號建物及系爭錦村段178之2地號土地之租金,故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代收款項。惟上開遺產所生之租金,於99年間裁判分割前所收取者,應係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之財產,兩造有無意見?
2.承1.如認係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之財產,原告起訴主張依委任關係,有約定被告應依比例給付該期間內租金予原告,惟似違反公同共有物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之規定而無效,兩造有無意見?
3.承1.如認係全共有人公同共有之財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另亦應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該期間內之租金,然此似有當事人未合一確定,尚欠公同共有人賴瑩瑛,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兩造有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