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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9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 告 陳金壹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假扣押登記,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07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塗銷假扣押登記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