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李佳哲
林美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