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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 告 張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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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麗玉張秀春張與吾徐素華魏兆廷李文雄黃嘉玲曾凱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被告魏兆廷送達不合法,且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提出新證據方法,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就原告113年3月27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於7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