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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8號上 訴 人 洪淑芬被 上訴人 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魏蘇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共用部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是應認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本訴」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同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3,492,359元(見本院卷三第372-37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確認共用部分等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