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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王永慶被 告 劉高秀雲

劉文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複 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文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將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街○段000巷0號建物出售予訴外人劉奕威、劉奕康,有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參,劉奕威、劉奕康乃於114年6月24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誤繕為承受訴訟),惟原告與被告劉文賢並未表明是否同意。爰請原告與被告劉文賢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週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由劉奕威、劉奕康代被告劉文賢承當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