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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辰鈺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莊萱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林辰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上訴人莊萱弘本訴上訴利益為306萬元(計算式:296萬元+10萬元=306萬元),反訴上訴利益為296萬元,是本件上訴人莊萱弘之上訴利益合計為602萬元(計算式:306萬元+296萬元=602萬元)。上訴人林辰鈺、莊萱弘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 元、10萬7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林辰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