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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聲 請 人 秦淑珠(原告黃來福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原 告 黃來福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被 告 潘其清

潘良福潘琇梅潘蘭潘玉珍潘良裕潘良星廖天民廖天忠廖天鐘

廖文國廖淑芬黃桂枝黃來成黃碧端

邱廖秀菊温彩霞温介清温育彰温漢均

温雅玲温士佶温彩圓温士禎廖天溪廖天聰廖雪霞廖游碧娥廖婉菁廖明毅廖婉如

廖天郵廖天印廖惠珍廖天楷朱廖秀嘉廖秀眞方百合方美玉方俊富方明富賴金通賴愛謝玉蓮賴俊宏賴怡君賴詩婷賴榮助賴翠娥賴翠瑕

賴賢通袁清薇袁芬微袁惠兒袁宏隆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被 告 賴曾錦珠

賴世蒼賴玉菁賴玉英

賴玉蓉賴主明李佳談袁蔡玉梅袁俊隆袁進龍袁俊誠賴袁呠遺產管理人 紀桂銓律師即賴袁呠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廖天珍

廖天生廖瑞峰廖天威

廖茲斌廖茲祥

黃來成葉奇欣

賴絹廖聖傑廖村明鐘梓文廖連邦

廖郭貴花廖天坤廖秀純曾鳳嬌陳素蘭廖天佑廖祿祐

廖光華廖柏翔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被 告 顏仁德

廖愛甘王芬英王玟女王鏡熒王鏡湖王景禾王景南林紋綪林孝哲林福生陳美雲陳慧如陳慧麗陸蓮生

陸紹翔陸芷茵黃廖寶蓮廖椿洪李秀娥廖松賢廖笠涵廖椿成廖桂敏廖椿煜廖椿裕廖琦瑛劉文哲劉岩綸即劉文園

劉名妮

嚴秀娥

林紘溢蕭如玲陳俞汛陳詩淳張吉雯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劉利麗

張庭衛張御仁廖凰秀富泰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綺訴訟代理人 蔡語宸被 告 趙冠珽

吳宗諭盧克明李奕萱黃佩昇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黃佩頓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黃佩任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黃佩敬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賴美萱即張阿菊之繼承人

賴春玉即張阿菊之繼承人

賴春蘭即張阿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13年1月22日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聲請裁定命聲請人承當訴訟,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以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