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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原 告 張維珍(秦淑珠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濬律師被 告 賴翠娥

賴曾錦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世蒼被 告 紀桂銓律師即賴袁呠之遺產管理人

洪耀明即賴愛之繼承人

林瑪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經原告聲請對上開被告為一造辯論終結。然上開被告戶籍有所變動,為保障其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就上開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