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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庚○○(即辛○○○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己○○(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辛○○○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丑○○

子○○壬○○

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1,1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8,220元。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⒈上訴人之先位聲明第1、2、4項及備位聲明第2項部分,業經

原審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300萬元。

⒉另上訴人先位聲明第3項前段及備位聲明第1項關於請求確認

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行為不成立(不存在)、無效或撤銷無償行為部分,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附表均係統計表而已,無從特定上訴人所主張不存在或無效之法律行為究竟為何,則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165萬元。⒊至上訴人先位聲明第3項後段關於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丑○○以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為被上訴人乙○○、子○○設定之臺中市○○地○○○○於000○00○00○○○○里○○○○000000號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成立(不存在)、無效,暨上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部分,經核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人雖以一訴主張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成立(不存在)、無效,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萬元,而依上訴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被上訴人丑○○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1,962,866元【計算式:19,774,255元+2,188,611元=21,962,866元(詳如附表)】,已超過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及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核定為2,000萬元,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0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465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65萬元+2,000萬元=2,4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2,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920元(113年12月31日前之標準),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3萬7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8,220元,茲限上訴人同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附表】編號 不 動 產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00 19,774,255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1,869元/平方公尺×面積130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00=19,774,255元) ⒈所有權人:丑○○ ⒉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⒊登記日期:106年11月20日 ⒋登記字號:里興登字第001980號 ⒌權利人:乙○○、子○○ ⒍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00 2,188,611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1,283元/平方公尺×面積144.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00=2,188,611元)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