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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2號上 訴 人 楊承穎

朱建宇被 上訴 人 王美芳

王陳雪基王雅慧魏豐年廖香貞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