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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 告 林玉容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雅雯間請求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住居所,並檢附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其一切相關資料為佐證。

二、被告迄今未向本院指定送達代收人,原告不得任意將訴外人劉輕蜜列為被告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請求瑕疵擔保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