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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原 告 AB000-A110304(姓名住址詳卷)被 告 廖祐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提出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判決有罪,由被告於112年1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