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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 告 洪麗紅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複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被 告 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恒志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更生程序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審理在案。嗣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更生,經本院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受理,業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同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113年11月15日中院平113司執消債更心字第165號函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不得繼續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原訂114年2月14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期程序應予取消,兩造毋庸到庭,不另通知,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