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傑比析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昌標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36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93萬元,合計257萬2,363元(計算式:164萬2,363元+93萬元=257萬2,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