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 告 陳奕超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337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