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順宮法定代理人 陳文啓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張巨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2萬600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