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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2號原 告 楊恩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工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