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4號原 告 黃秋森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曼菁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有道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5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敘明其所載訴之聲明如何不明確而無法特定。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恢復原有道路
裁判日期:2023-08-21